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802715A 號函辦理。
二、為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確實輔導學生參加學校及業者於國內主辦之營隊活動,以保障學生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本次修正摘述如下:
(一)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部分:
1、第 3 點增訂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遵守之「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及「適性發展原則」。
2、第 5 點增訂學校辦理課外活動應將保險規劃及採購契約納入計畫中,並於課外活動前查證投保文件之規定。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部分:
1、第 2 點增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告」之定義。
2、第 7 點增訂學校應提醒學生參與之營隊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定之各項權利,並應定期宣導學生認識戶外休閒活動之風險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3、第 8 點增訂學生於參與營隊活動前應檢視契約中保險相關資料之規定。
4、第 9 點修正業者違約責任違約金,並增訂營隊活動開始前如活動所在地有事實足認危害學生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者,雙方可解除契約之規定。
5、第 10 點修正消費者違約責任違約金規定。
6、第 12 點增訂學生得要求營隊主辦單位說明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及措施之規定。
四、請各單位與各校於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時,務必依照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加強宣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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