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864
  • slider image 870
  • slider image 860
  • slider image 854
  • slider image 839
  • slider image 858
:::
人事 仁愛的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6-03-08 | 點閱數: 825

一、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係以薪給總額為計算基準。
二、另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
三、爰此,公立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獎金應將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納入計算。

:::

自學專區

校務專區

數位精進方案採購軟體

教務處網站

學務處網站

搜尋

網站連結

[ more... ]

冷氣監控系統

學生繳費

防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