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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仁愛的訪客 - 學務公告 | 2016-02-18 | 點閱數: 75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2 月 4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09235 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 年 1 月 18 日衛部護字第 1051460071 號函送「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會議」紀錄(如附件),有關 16 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及處理如下,摘要如下:
(一)16 歲以上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通報:
1、第 63 條之 1 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 50 條責任通報之準用,惟為避免基層責任通報人員混淆,參採會議中討論意見,由該部酌修現行相關通報表單,提供是類案件使用。另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請通報人員於通報單「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欄位落實註記被害人接受社工介入協助之意願,俾作為社工開案評估及連結後續相關服務資源。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第 2 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爰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依兒少保護案件進行法定通報。
(二)是類被害人驗傷等相關費用之處理:第 63 條之 1 適用對象,雖未準用本法第 58 條(核發被害人之補助事項),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逕決定是否提供此類被害人相關補助,或由社政人員視個案狀況為其連結其他福利資源協助。
(三)其他有關被害人求助、保護令聲請、審理至保護令核發、執行等階段係各權責單位之共通性原則,詳會議紀錄(如附件 p.8-p.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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