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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 馬培如 - 總務公告 | 2021-02-04 | 點閱數: 298

說明:

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學校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應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及依指定之用途使用,並應於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辦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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