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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田秀娥 - 人事會計 | 2018-05-10 | 點閱數: 625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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