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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仁愛的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5-12-10 | 點閱數: 1734

一、本市所屬學校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公假之核給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於學生學期上課中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學校校、課務運作,爰不得再以其他假別或方式從事進修、研究;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研究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十六小時為限。

二、鑒於各師資培育大學於寒、暑假期間所開設課程,上課時間多為周一至周五之全天課程,因寒、暑假期間學校無課務問題,且考量學校校務運作並兼顧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權益,爰放寬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每週超過公假核給十六小時之部分,同意以事、補、休假方式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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