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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田秀娥 - 人事會計 | 2017-11-20 | 點閱數: 669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出差距離未達可報支出差旅費者,以公出或公假登記修正為短時外出處理公務者,以公出登記。(修正規定第四點)

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補償方式,除原訂得請領加班費外,補列得補休假。(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修正假日出差交通路程時間補償方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刪除逾六個月加班補休期限未補休者不另給加班費及其他補償規定,並增列特殊重大專案加班補休期限為一年之情形。(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刪除於星期例假日或於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由主管人員依相關規定本權責認定出差或加班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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