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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仁愛的訪客 - 教務公告 | 2015-10-28 | 點閱數: 863

(一)旨揭活動表揚對象包含:
1、團體: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2、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二)凡有下列事蹟者,均得予以推薦:
1、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2、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3、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4、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三、旨揭活動依據辦理之實施要點詳附件,或可至教育部網頁下載: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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